《谈事说理》之消失的四百平米

采编:江西广播网   来源:北国网  发布时间:2019-03-01 14:32:59 

随着城市化发展,老宅拆迁测量普遍存在争议,但407平方米如此大面积的争议,却少之又少,老宅图纸。为何拆迁测量出现三家房屋并入一图?407平方米面积如何存在争议?确权小组又是为何反复拒绝公开测量图纸等资料?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消失的四百平方米。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乔宗泽以及本案的代理律师张瀟菲,向我们讲述他们的遭遇。

  老宅面积存在争议 房屋图纸层层保密

  2015年起,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拆迁,2015年10月份进行入户登记测量。这块宅基地是我父亲盖的老宅子,在1993年办理房产证时我们兄弟三人分家,分别办理了房本。而在此次登记测量时,工作人员将三户并入一图,将三户的测量面积,最终都落在了我的名下。但是已经分了家,应该按照不同的户主登记测量面积。我和工作人员争辩,但是对方称,“如果不在图纸上签字,房子就无法拆迁,就算这个老宅违建”,没有办法,我只好在图纸上签字。

  在2015年11月,我们每户收到《清登核对单》,上面要求产权人签字,在这个《清登核对单》上,6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不仅都放在了我一个人的名下,无法区分三家各自的面积,并且面积比1000多平方米的实际面积少了407平方米!

  “我实际测量的尺寸是多少,我需要知道,而且拆迁的这些资料你应该得给我。”我想要回测量图纸。“这属于内部资料,不能提供。”

  无奈之下,我只得向律师求助,进行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执行前最后一天,村书记找到我,“你把行政诉讼撤了,我们都是老街坊,你弄得太僵不合适,你把行政诉讼撤了,我帮你去谈。” 出于信任,我撤诉了,随后他们就不再理我了。

  我只能再次进行行政诉讼,到一审法院后,法院驳回,最后打到中院,帮我协调这件事,我拿到了部分材料,但是图纸已经不是我之前签字那张了,他们做了新的图纸,还仿照了我的签名。

  为了找回407平方米,找到村委陈书记,想要来一个说法,“你这个多少面积和我没什么关系。”我也向政府反映过这个问题,他们说只能找确权小组解决,自此我才知道还有确权小组的存在。

  信息公开条例清楚明确,确权小组职能有待考量

  对于信息不公开,张瀟菲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上面有很清楚的条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拆迁图纸上少算的407平方米,张瀟菲律师认为“由于征地补偿方案上面,进行区位补偿,要求每家不能超过0.4亩,如果将三家捆绑到一起,那么征地补偿款就会差很多,400平方米的补偿款有80多万元。”

  关于确权小组,张瀟菲律师认为“实际上确权小组起到一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作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需要有资格的。这个房屋实施征收单位,它应该是比较中立,既不代表村,也不代表是开发商,他的经费应该是由政府财政拨款,作为一个村民组织,街道办事处他都没有这个资格。所以确权小组是完全违法的。”

  李开发认为这拆迁案件与其他拆迁案件不同。首先,三家房产被认定到一人名下,407平方米土地不翼而飞;其次,图纸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但当事人存在被迫签字情况,是否具有法律效益;但是最重要的是,信息合法应当公开,而此案中一张图纸为何被层层隐瞒。针对上述问题,专家们从以下三方面给出分析:

  一张图纸层层隐瞒,公开信息需走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杨在明认为“如果当事人的所述是属实的话,不公开相关图纸信息,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况涉及到拆迁的这些情况,是应当公开的,政府有义务去公开,让被拆迁人知悉这些情况,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到底应该是多少,一个正确的拆迁补偿的流程应该是怎样的。”

  补偿方案条例清晰明确,确权小组应以事实为依据

  李开发表示“拆迁办法,补偿方案其实讲得很清楚,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被拆迁人的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0.4亩地,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00%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的面积大于0.4亩的,0.4亩以内部分,按照100%补偿,0.4亩至0.6亩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进行补偿。这些这个文件都已经讲得很清楚,这里面按照一户和按照这个就是像我们当事人所说的三户合并测量是完全不同的。”

  李开发同时表示“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实际上确权是由魏善庄镇政府和后大营村村委会两个联合成立了一个小组,比如说确定哪一个是确权小组的组长,那么他才能够认定,这个确权是如何确权,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合法为理由,并不等于说我是村委会主任我就可以,你这个数字我就可以增加或者是减少,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测量、实际不符,百姓如何维权

  对于“当事人明知当时测量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却在测量的面积材料上签了字,签字是不是等于认可测量的面积,它的效力如何?”这一问题。

  杨在明认为“至少从形式上是这样认为,从法律上来讲,它的权威度比较高,但是也不排除一种可能性,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是确实的话,那么当初签字,有可能是出于对测量人员当然的一个信赖关系,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所说的,说如果拆迁部门确实这样说了,你不签字,有可能把你当违章给你拆了,你不签字,那么其他人也无法进行补偿。那么这里面我们不排除存在一种要挟的成分,这种要挟的成分使当事人心里产生恐惧,就签字了。

  李开发认为“只要他签字,一般的情况来说,我们必须认这个签字。但是他们是否加以,比如说诱导,或者是什么情况,那么我们暂时说不准,应该由法院来查明。但是正如当事人所说,如果他情况属实,那么确实我们认为,签字程序是有值得疑问的和重新要认定的问题。”

  对于“百姓应当如何维权”这一问题,杨在明表示“在基层还是要本着互谅互让来进行协调,有可能是更好的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但是这不是唯一的方式,还要考虑能不能从法律层面更周详的、更精确的去维护你的权利,要考量你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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